泉州市****械制造有限公司全自動高精度EVA發(fā)泡注射成型機稅則號列申報不實出口案
二手新舊EVA發(fā)泡注射成型機商品編碼均應為:8477101090申報不實出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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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2-12-29 14:33 文章來源:廈門海關 【字體: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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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滄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海滄法制罰字(一般)〔2022〕0634號
當事人:泉州****造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0****4432,海關編碼:350****5,法定代表人:****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qū)******
2020年9月28日以來,當事人泉州*****造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監(jiān)管方式申報出口報關單號370820200000462299等共計252票全自動高精度EVA發(fā)泡注射成型機。上述報關單項下商品名稱均申報為:全自動高精度EVA發(fā)泡注射成型機,商品編碼均申報為:8477109000,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經海關核實,上述252票報關單項下商品的實際商品編碼均應為:8477101090。當事人上述申報不實行為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影響海關統(tǒng)計準確性。
以上行為有報關單及隨附單證、自動進口許可證、情況說明、查問筆錄、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等證據(jù)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0.9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廈門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出罰款數(shù)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