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進口法定檢驗商品未報檢案
進口二手舊壓濾機、磨粉機、調漿機手續(xù)流程不能少報檢-未報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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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2-08-04 16:33 文章來源:廈門海關 【字體: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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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滄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海滄關檢違字〔2022〕002號
當事人:|****上海)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PATR****D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87118
住 所:上海市靜安區(qū)延安中路841號1702室
****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申報進口壓濾機、磨粉機、調漿機各一臺(報關單號:370820221000019783),原申報02項磨粉機,申報商品編號為8479820090,申報貨值CIF EUR65000;03項調漿機,申報商品編號為8479820090,申報貨值CIF EUR88000。經查驗核實,上述02項商品編碼應為8437800000,03項商品編碼應為8438400000,以上兩項貨物屬于法定檢驗商品,貨物價值105.5萬元。當事人進口法定檢驗商品未報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款規(guī)定。
以上事實有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查驗記錄、情況說明、查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款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上海)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10.6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廈門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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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