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進出口有限公司凸版印shua機品名商編申報不實進口案
舊二手凸版印刷機進口手續(xù)時需提供進口許可證-商編申報不實進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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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2-02-18 15:52 文章來源:廈門海關 【字體: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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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渡海關
xingzhengchufa決定書
東渡法制罰字(一般)〔2022〕0011號
當 事 人 : 廈 門 ** 進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俊 輝 , 統 一 社 會 信 用 代 碼: 9 1 3 5 0 2 0 6 7 5 1 6 4 2 2 2 3 1 , 住 所 : 廈 門 市 湖 里 區(qū) 信 達 大 廈 3 號 樓 B 棟 1 5 0 6 室 。
2021年7月22日、7月29日,當事人委托廈門**報關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兩piao貨物,報關單號分別為371120211000051717 、371120211000053370 ,其中共有12臺貨物申報品名為舊模切機、申報商編為8441100000。經海關查驗并鑒定,上述12臺貨物實際品名為舊凸版印shua機、實際商編為8443150000,進口時需提供進口許可證。當事人進口貨物品名、商編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經計核,上述12臺舊凸版印shua機價值共人民幣879417.07元。
以上行為有進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查驗記錄、現場照片、當事人情況說明、詢問筆錄、查問筆錄、檢測報告、價值計核證明書及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xingzhengchufa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xingzhengchufa:
科處罰款人民幣10.55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xingzhengchufa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廈門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xingzhengchufa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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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8日